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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索具安全使用、檢驗和報廢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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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吊索具安全使用、檢驗和報廢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工程作業等使用的吊索具。
2  引用標準
JB/T8108.1-1999 《起重用短環鏈驗收總則》
JB/T8521-1999   《起重吊具合成纖維吊裝帶》
GB/14736-1993   《港口裝卸用吊環使用技術條件》
GB10603-1989    《一般起重用鍛造卸扣》
3.2.7 吊環使用
3.2.7.1 用于組成鏈式吊索、鋼絲繩吊索、纖維吊索的主環宜采用長形環,其它場合可用圓形環。
3.2.7.2 連接環必須采用長形環。
3.2.7.3 出現傷痕或顯著銹蝕的吊環再利用,必須按GB14736中8.2條進行靜拉力試驗。
3.2.7.4 不允許將有缺陷的吊環焊補后重新使用。
3.2.7.5 無標記的吊環末經確認,不得使用。
3.2.7.6 起重索具組合部件上的吊環,按組合部件要求定期檢查。
3.2.7.7 與鏈條連接的連接環,其環材直徑必須大于鏈材直徑。
3.2.7.8 與單只吊環直接連接的鏈、索數不得多于三肢、四肢、索與主環之間的連接。
3.2.7.9 不得采用錘擊的方法糾正已扭曲的吊環。
3.2.7.10 禁止拋擲吊環。
3.2.7.11 不要從重物下面拉拽吊環或讓重物在吊環上滾動。
3.2.7.12 不準用卸扣代替連接環。
3.2.7.13 現場更換裝卸工具中的連接環,允許使用裝配式連接鏈環。
3.2.8 報廢
吊環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a.  從吊環不彎曲的平面算起,扭曲超過10%;
b.  長形環內長L(圓形環內徑D)變形率達5%以上;
c.  吊環直徑磨損或銹蝕超過名義尺寸10%;
d.  吊環上出現裂紋、裂痕或凹槽。
4 卸扣
4.1 用于M(4)S(6)和T(8)級,起重量0.63-100t的D形和弓形一般起重用鍛造卸扣。
4.2 工藝
4.2.1 卸扣扣體須用無焊縫的整體毛坯鍛制而成,鍛體應符合JB3835要求,扣體兩銷孔應同軸且與坯眼兩側外徑同心。
4.2.2 銷軸必須從棒料截取,鍛后經機加工而成。裝配后,銷軸(只限于W型和V 型)的臺肩或頭部必須能貼合在扣體上。當螺紋銷擰到底時,卸扣(W)尺寸間的可見剩余螺紋不得大于1個螺距。
銷軸正確地裝配后,在任何情況下扣體內寬尺寸(W)不得有明顯減小。
4.2.3 成品卸扣表面光潔,不應有毛刺、裂紋、折疊、過燒等降低強度的局部缺陷。卸扣上的缺陷不允許補焊。
4.3 標志和產品合格證書
4.3.1 標志
在扣體不影響強度的部位應鍛出***、清晰的標志:
a.  制造廠標記;
b.  強度級別代號,即:M4,S6或T8;
c.  起重量,t。
4.3.2  要求制造廠必須在每批交貨時,提交一份證書
a.  表示強度級別的代號;
b.  材料種類;
c.  級別符號;
d.  試驗載荷;。
e.  起重量。
該證書必須說明每只卸扣都符合標準,經過驗證試驗,并經專職檢驗人員驗收。
4.4 卸扣使用和報廢
4.4.1 嚴禁超負荷使用。
4.4.2 應注意作用在卸扣的受力方向,不準橫向垂直受力。
4.4.3 安裝橫銷軸,螺紋旋足后,應回轉半扣螺距,不準敲擊螺紋部位。
4.4.4 嚴禁用其它材料的螺栓取代卸扣配套螺栓。
4.4.5 當卸扣任何部位產生裂紋、塑性變形、螺紋脫扣、銷軸和扣體斷面磨損達原尺寸3-5%時應報廢。
5 起重用短環鏈
5.1 質量等級
鏈條根據成品的力學性分為五個等級。每一等級按L(3)、M(4)、P(5)、S(6)、T(8)的順序用一個字母或數字表示。
5.1.1 L(3)級鏈條在規定***小破斷力作用下的平均應力315Mpa。
5.1.2 M(4)級鏈條在規定***小破斷力作用下的平均應力400Mpa。
5.1.3 S(6)級鏈條在規定***小破斷力作用下的平均應力為630Mpa。
5.1.4 P(5)級鏈條在規定***小破斷力作用下的平均應力為500Mpa。
5.1.5 T(8)級鏈條在規定***小破斷力作用下的平均應力為800Mpa。
5.2 用于葫蘆和其他起重設備的T(8)級標準鏈條。尺寸檢查
5.2.1 名義直徑(dn):用于制造鏈條的圓鋼和銅絲的名義尺寸。
5.2.2 實際直徑(d):測量所得的鏈環材料直徑,當實際直徑小于18mm時,成品鏈環除焊縫處外任何截面直徑的公差應不超過名義直徑的2%-6%。當實際直徑大于或等于18mm時,成品鏈環除焊縫處外任何截面直接的公差應不超過名義直徑的5%。
a.  焊縫處的公差:焊縫處的實際直徑d,在任何截面內應不小于焊縫處鄰近的實際直徑d,且焊縫處的公差應不大于下列數值:
1型:任何方向上為名義直徑的8%;
3型:與鏈環平面垂直的方向上為名義直徑的8%,其它平面為17%。
b.  焊縫影響長度:在鏈環中的任何方向一側應不超過名義直徑的0.6倍。
c.  長度和寬度:節距為鏈條名義直徑dn的3倍;外寬為鏈條名義直徑dn的3.25倍。
5.3 驗收。
5.3.1 試驗合格證至少提供下列數據:
a.  標準號;
b.  數量和名稱;
c.  標志;
d.  鏈條名義直徑,mm;
e.  驗證力,kN;
f.  破斷力,kN(超過了規定的***小破斷力);
g.  破斷時總極限伸長率,應不小于10%。
5.3.2 質量等級標記。
至少每隔20個鏈環或每隔1m長度的鏈環,應壓印行或刻印相應質量條件等級的明顯標記。
5.4 鏈條的選用
根據***大工作載荷和安全系數選擇鏈條。

焊接環形鏈條安全系數(GB6067)
使用情況        光卷筒或滑輪        鏈輪        捆綁物體用        吊掛用
(帶小鉤)
        手動        機動        手動        激動              
安全系數        3        6        4        8        8        5
5.5 短環鏈安全使用和報廢
5.5.1 短環鏈安全使用
a.  用作吊鏈時,吊鏈的名義質量等級與所用鏈條等級一致;
b.  鏈式吊索使用前,應先用單肢極限工作載荷的2倍進行靜載試驗,試驗時懸掛10 min,無破損或個別鏈環沒有明顯伸長,合格后可投入使用。
5.5.2 報廢
起重用短環鏈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更換或報廢:
a.  鏈環發生塑性變形,伸長量達原長度5%;
b.  鏈環之間以及鏈環與端部配件連接接觸部位磨損減小到原公稱直徑的80%;其它部位磨損減少到原公稱直徑的90%;
c.  裂紋或高拉應力區的深凹痕,銳利橫向凹痕;
d.  鏈條不應產生嚴重的塑性變形,伸長達原尺寸的3%。
6  起重吊具合成纖維吊裝帶
6.1 用途
吊裝帶是一種用于裝卸與起升貨物時連接起升工具和貨物的柔性元件。多用于吊裝精密儀器,表面光潔高度的物件。采用高強度聚酯工業長絲為原料織成吊裝帶。
6.2 吊裝帶的分類
a.  帶軟環的單吊帶(由一條兩端縫合成環眼的帶子構成);
b.  帶末端件的單吊帶(帶子的每端都帶有端件的吊帶);
c.  復式吊帶(由兩條或多條寬度相同并排放置的帶子構成的吊帶);
d.  多層吊帶(由兩層或多層相同的帶子沿縱向疊合而成);
e.  環性吊帶(帶子的一端與另一端縫合在一起,或帶子本身被編織或環繞成環形而不用縫合)。
6.3 吊裝帶的安全系數
吊裝帶的安全系數,對于吊裝帶的縫合帶子或封裝帶子***小安全系數為6,帶子末端金屬件***小安全系數為4 。
a.  吊帶破斷力:吊帶在破壞實驗中,能承受的***大載荷,單位10N;
b.  ***大有效力(MFU):基本型吊帶允許承受的***大作用力,單位10N。
***大有效力=吊帶破壞力/吊帶安全系數。
吊裝方式系數(GB/T 8521)
吊裝方式        吊掛系數M        吊裝方式        吊掛系數M
垂直起吊        1        90.角起吊        1.4
結套起吊        0.8        120.角起吊        1
平行起吊        2        2肢帶起吊        1.4
45.角起吊        1.8        4肢帶起吊        2
6.4 質量的要求
6.4.1 帶子
6.4.1.1 材料
帶子可由下列材料的連續纖維絲編織而成。聚酰酯(尼龍)(通常用綠色表示);聚酯(通常用藍色表示);聚丙烯(通常用棕色表示)。
6.4.1.2 編織的質量要求
帶子由無任何明顯缺陷織物編織,在編織過程中所有的線應由同一材料制成。
標準寬度有:25mm,35mm,50mm,75mm,100mm,150mm,200mm,300mm。帶寬允許偏差,當帶寬≤100mm時,允許偏差為&***mn;10%;當帶寬大于100mm時,允許偏差為&***mn;8%。帶厚應均勻,當吊帶由多條帶子構成時,各條帶子厚度相同。吊帶的著色劑、涂料、覆蓋物均應無毒、無害。
6.4.1.3 吊帶的縫制
接縫的縫制應采用與帶子材料相同的***線進行縫制,縫合處應平整。縫合時縫線對帶子寬度邊緣應留有距離,厚度不超過10mm的帶子,留2-4mm不縫合;厚度大于10mm的帶子留4-8mm不縫合。縫合線在末尾處應有“回縫”處理,“回縫”長度不應小于25mm。
6.4.2 軟環
軟環不應降低帶子的承載能力。軟環的長度應滿足下列要求:
a.  當帶子寬度為25-35mm時,軟環軟環長度應為100mm;
b.  當帶子寬度為50-150mm時,軟環長度應為帶子寬度的3倍;
c.當帶子寬度為大于150mm時,軟環長度應為帶子寬度的2.5倍。
6.4.3 末端件
是裝在吊帶軟環的金屬件,要求與之配套的吊帶軟環內徑不應小于末端件直徑的2.5倍。末端件金屬材料的破斷強度不應低于吊帶極限工作載荷的4倍。末端件不準用鑄造件。
6.5 吊帶的安全使用
a.  吊帶在工作時,不準拖拉,以防損壞吊帶;
b.  吊帶不準打結使用,承載時不準轉動貨物使吊帶打擰;
c.  不要使用沒有護套的吊帶吊裝有尖角、棱邊的貨物,以防損傷吊帶;
d.  不允許長時間懸吊貨物;
e.  不要把吊帶存放在有明火或其它熱源附近,也應注意避光保存;
f.要定期清洗吊帶。
6.6 安全檢查
a.  對吊帶進行全長表面檢查,吊帶表面不應有橫向、縱向擦破或割斷,邊緣、軟環及末端件的損壞;
b.  吊帶不應有腐蝕,造成表面纖維脫落或擦掉等缺陷;
c.  吊帶邊緣不應有割斷缺陷,如發現此缺陷應立即停止使用;
d.  縫合處不允許有平整變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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